(5)不妥之处:在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正确做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必须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部分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其比例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
(6)不妥之处: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正确做法: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2.补充协议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乙方在施工前不允许将工程分包,只可以转包。
正确做法:乙方在施工前不允许将工程转包,可以分包。
(2)不妥之处:甲方不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线资料。
正确做法:甲方应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线的资料。
(3)不妥之处:乙方应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正确做法:乙方应按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
(4)不妥之处:涉及质量标准的变更由乙方自行解决。
正确做法:涉及质量标准的变更应由甲方、乙方以及监理工程师共同商定。
3.按照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规定应以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条款为准,应认定目标工期为223天。
4.确定变更合同价款的程序是: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