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2:A→B→E→G,110天(如按111天完成,G工作只能有1天的潜力)
线路3:A→B→E→H,90天
线路4:A→B→I,100(102-2)天
线路5:A→C→F→I,111(103+10-2)天(关键线路)
此时,(实际)完成的工期为lll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这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或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能预测到的风险。
又因为H工作的总时差=113-90=23(天),所以延误的5天没有超出总时差,对计划111天完成没有影响。
事件4可以提出多增加工程的费用索赔,因为这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虽不能提出工期索赔,但可以提出赶工费的索赔。
【问题2参考答案】
1)事件1中C工作的TF=7天,其合理补偿工期=10-7=3(天)。
2)事件2的合理补偿工期=0天。
3)事件3的合理补偿工期=0天。
4)事件4的合理补偿工期=0天。
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合计为3天。
该工程的实际工期=110+3-2=111(天)。
【问题3参考答案】
事件1:
1)人工费=50×50=2500(元)。
2)机械费=1000×50%×l0=5000(元)。
综合考虑税费=(2500+5000)×(1+3.55%)×(1+3.41%)=8031.08元。
事件2和事件3不产生追加费用。
事件4:
1)G工作多增加的工作量=1900-1750=150(m3),则
多增加的费用=150×300×1.0355×1.0341=48186(元)
G工作按计划每天完成的工程量=1750/35=50m3。
多增加的清单量所需的天数=150/50=3(天)。
而此时,按要求111天完成工程,G工作只能有1天的机动时间,所以需要赶工量=3-1=2(天)。
2)多增加的赶工费用=2 ×50×60×1.0355×1.0341=6425(元)。
因业主可顺延的合同工期为113天,而实际工期111天,所以提前2天完成,故奖励费用=3000×2=6000(元)。
总费用追加合计=803l+48186+6425+6000=68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