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随带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填写的《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见附件);
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参加“省考”人员: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参加“国考”人员: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与网报同一底版的2寸照片4张,其中两张请事先粘贴在《申请表》上,另两张在现场确认时交上。
9.交费。按照浙价费〔2009〕46号文件规定,每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应交纳考试费280元(参加“国考”合格人员无需交费)。
五、集中体检
相关申请人员须参加在指定医院集中进行的体检(其中一项为X光胸透),具体时间、地点在慈溪教育人事网上另行通知(体检表现场确认时填写)。
六、能力测试
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参见浙教人〔2003〕224号文),“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外,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均应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
在我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或者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包括幼儿师范生),均须参加于5月中旬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参加“国考”合格的人员除外)。测试时间及地点详见准考证(现场确认时拿准考证领取时间通知单)。
七、咨询电话
慈溪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63919020
慈溪市教育局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