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均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市骖鸾路23号)教育局窗口领取);
2. 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需工作单位(人才交流中心)或社区盖章;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1份,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盖章(原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 户籍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人事档案所在的工作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本单位所在地证明1份;
6.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7.普通话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8.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师范类专业毕业申报人无需提供);
9.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提供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1份,需盖有学校公章;
10. 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寸,3.5×4.5cm)。
二、认定对象
(一)2013年我区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全国统一组织的招生入学考试,经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列入2013年毕业计划的人员。
2011、2012年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认定人员。
(二)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三、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桂林市辖区范围内。
(二)2013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学历和认定程序等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人员的学历要求,按照《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桂教师范〔2012〕31号文件执行,即申请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试点期间适当放宽到中等幼儿师范毕业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并需取得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执行《广西教育厅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要求:申请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其中户口或工作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农村的非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可放宽为三级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