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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聘的新教师实行试用期,时间一年,期满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组织领导和纪律监督
1.新教师招聘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区公务员局和区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区委编办参与,区监察部门对教师招聘工作进行监督。
2.凡与招聘教师有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3.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教 育 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