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4月7日

不良行为是指注册建造师在注册申请和继续教育时提供虚假材料、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的行为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认定为良好行为:
(一)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工程评价获良好及以上;
(二)本人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
(三)取得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
(四)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
第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执业范围的;
(二)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五)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或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六)复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七)聘用单位破产、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下,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八)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下,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九)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十)执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
(十一)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十二)实施商业贿赂的;
(十三)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
(十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十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十六)未按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十七)除允许情况下,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
(十八)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的;
(十九)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二十)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二十一)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工程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的;
(二十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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