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4月7日

(一)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word形式);
(二)申请人原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三)由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四)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由现聘用企业缴纳的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上述材料核实后,由注册管理部门通知原聘用企业在7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原聘用企业没有按期办理注销手续的,由注册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第八条  建造师注册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凡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复制伪造注册建造师证书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将违纪行为及查处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在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通报,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由注册机关收回予以注销,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建造师执业诚信管理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各地在招投标监管、合同备案、现场监督时要严格核查投(中)标项目负责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有国家明确规定可除外的不受此限制。各地在招投标监管、合同备案时要严格审查中标项目负责人是否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在更换前先予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合同双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且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业绩等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如:长期病假、死亡、负刑事责任等)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施工单位应于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章 注册建造师行为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行为评价是指对建造师注册申请、继续教育和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审核认定。
良好行为是指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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