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解析十四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22日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一)了解建造师框架体系

  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3、分级别、分专业:一级和二级;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4、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六大标准:职业实践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二)掌握注册管理

  1、注意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有效期3年。

  3、因变更注册不及时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

  (三)掌握执业管理

  1、执业范围:考核认定或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2、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四)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

  大型工程:本专业一级

  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

  小型工程:无限制

  (五)掌握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相互告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六)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

  (一)掌握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二)熟悉法的形式

  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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