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考点解析十一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22日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 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勿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有权代理),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 :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超越代理权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的责任承担: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除外。

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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