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行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行,并处罚金。
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资质2%-4%的罚款)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发现图纸和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加以补充。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见证取样的责任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的情况下,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8、保修的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二、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出借资质、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未取样检测、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在1)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同承揽业务;2)独立监理;3)依法监理;4)确认质量等方面具有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独立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