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四)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溯及既往)
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力。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就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订立是否生效,需补充条件)
效力待订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其不具有效力是自始确定的,不会因其他行为而产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并无违法性,只是效力不确定,法律并不强行干预,而将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二者主要区别于: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具有效力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某种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未确定;可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行为(追认、催告)或者一定事实来确定合同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在订立时是无效的,只有经过追认才转化为有效合同,未经追认,就永远处于无效状态。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