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辅导—物权法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3月20日
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053掌握留置权(动产)保管、运输等合同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留置权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权人就是债权人,留置人就是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1、留置财产(不履行到期债物,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人的权利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大于物权登记)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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