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35.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企业)承担自已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改造业务时,应当申请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6.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其安装、维修、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
37. 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涉及的土建工程,可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与土建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38.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39. 规定的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40.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1.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的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经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作业人员。具有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2.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条例》第二十条)
43. 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44. 监督检验的对象: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承担监督检验的主体: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确认核实制造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抽查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确认出厂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