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如果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用电申请由承建单位负责或仅施工临时用电由承建单位负责申请,则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携带建设项目用电设计规划或施工用电设计规划,到工程所在地管辖的供电部门,依法按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26. 即使工程项目地处偏僻,总承包单位通常是用自备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先行解决用电问题。此时,总承包单位要告知供电部门并征得同意。
27. 如果仅为申请施工临时用电,那么,施工临时用电结束或施工用电转入建设项目电力设施供电,则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办理终止用电手续。
28. 临时用电的准用程序: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荷情况,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协助业主向当地电业部门申报用电方案。按照电业部门批复的方案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临时用电设备、材料的采购和施工。对临时用电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电业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送电。经电业部门检查、验收和试验,同意送电后送电开通。
29.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其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其以上者,均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不足5台和设备总容量不足50KW者,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0.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持证电工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参加人员有主管临时用电安全的项目部领导、有关技术人员、施工现场主管人员、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电工班长及安全员)。必要时请主管部门代表和业主的代表参加。
31. 《电力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32. 违反《电力法》规定的处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33. 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七种,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