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103086竣工结算与支付
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对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的全面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一、竣工结算的程序
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2.发包人进行结算审核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合同中对核对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按表1Z103086―1中的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时间表 表1Z103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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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
核对时间 |
1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 |
2 |
500万~2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
3 |
2000万~5000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 |
4 |
5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 |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3.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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