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辅导:个税的计税依据与计算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8月13日

  应纳税额=5200×20%-375=665(元)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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