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工商管理预习知识(第二章考点六)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4月18日
考点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性质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享有对公司重要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在公司内部,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最高的效力
(2)在公司组织机构中,股东大会居于最高层
(3)其职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种类

首次会议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股东年会

临时会议

 

 

 

 

 

召集

 

 

 

 

(1)公司成立后
召集的第一次股东会议
(2)由出资最多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

(1)在两次定期
会议之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由公司临时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2)召开的情况:①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我国《公
司法》规
定,应当
每年召开
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东提议
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1)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
(2)临时提案的提出: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1)股东会就公
司一般事项所作

(1)股东会就公司重要事项所作的决议,通常需要以绝对多数表决权通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通过

决议

 

 

 

的决议
(2)其形成只需
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下列决议的形成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一股一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重要原则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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