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各部件功能得分占总分的比例确定各部件功能评价指数:
根据功能重要性系数(功能指数)即可确定功能评价值,作为新产品设计时各功能的评价值或既有产品功能评价值。
新产品设计的情形:功能重要性系数(功能指数)确定之后,将新产品设定的目标成本(如为800元)按已有的功能重要性系数加以分配求得各个功能区的功能评价值,并将此功能评价值作为功能的
目标成本,如表3-11所示。
既有产品的改进设计的情形:根据新确定的功能重要性系数,重新分配既有产品的原有成本。通过计算各功能区新分配成本与原分配成本之间的差异,确定各功能区的目标功能评价值,即目标成本。
假设既有产品的现实成本为500元,计算出功能评价值或目标成本,见表3-12。
分配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
1)功能区新分配的成本等于现实成本。以现实成本作为功能评价值F。
2)新分配成本小于现实成本。以新分配的成本作为功能评价值F。
3)新分配的成本大于现实成本。如果是因为功能重要性系数定高了,调整功能重要性系数,再定功能评价值。如因成本确实投入太少,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除此之外,即可用目前成本作为功能评价值F。
5.功能价值V的计算及分析
(1)功能成本法。
功能的价值系数计算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V=1。即功能评价值等于功能现实成本。无需改进。
2)V<1。即功能现实成本大于功能评价值。剔除过剩功能及降低现实成本为改进方向,使成本与功能比例趋于合理。
3)V>1。即功能现实成本大于功能评价值,应进行具体分析,功能与成本的分配问题可能已较理想,或者有不必要的功能,或者应该提高成本。
应注意一个情况,即V=0时,要进一步分析。如果是不必要的功能,该部件应取消;但如果是最不重要的必要功能,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功能指数法。
价值指数的计算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V1=1。评价对象的功能比重与成本比重大致平衡,功能的现实成本是合理的。
2)V1<1。评价对象的成本比重大于其功能比重,应将评价对象列为改进对象,改善方向主要是降低成本。
3)V1>1。评价对象的成本比重小于其功能比重。原因可能有三种:
第一,由于现实成本偏低,这种情况应列为改进对象,改善方向是增加成本;
第二,存在过剩功能,这种情况也应列为改进对象,改善方向是降低功能水平;
第三,对象存在着功能很重要而消耗的成本却很少的情况,不列为改进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