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记入个人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申报,并对其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三、其它事项
1.申报单位须为我省的监理单位。
2.经审查后,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申报人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已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申报考核认定。
4.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等事项按照(闽建法〔2002〕105号)和《关于加强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03〕16号)规定执行。
5.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仍可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持有《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在领取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章的同时需提交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联系单位: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公寓307室,电话:0591-87117039、876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