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考核工作采取组织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考核中既要向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组织了解情况,又要向被考核者所在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既要向被考核者的领导了解情况,又要向被考核者的同级和下级了解情况,以保证考核工作的客观、准确、全面、公正。
第十一条 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小组应与被考核者本人谈话,了解被考核者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为进一步考核收集资料。
(二)到被考核者单位或地方考核,可采取领导评价、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等形式,逐项评定并记录。
(三)考核小组整理考核情况并提出考核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四)考核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五章 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三条 在考核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有严重问题;
(三)有犯罪前科和严重违法乱纪问题;
(四)参与犯罪活动或有严重政治、经济及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无定论;
(五)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私自外出,不坚持工作岗位者;
(六)不符合报考范围和资格条件;
(七)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者。
第十四条 对直接从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在实绩方面可着重考核其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的情况。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论应写入《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内,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或考核单位盖章,连同考生档案等材料一并报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经审批录用的考生,其考核结论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