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为继续做好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2〕1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2013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持有靖江市户籍和靖江市境内普通高校2013届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未转户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可以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有关学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水平(年满50周岁的不作要求)。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合格证书。
6.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有关规定,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我市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其中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申请任教学科(学段)应与《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学段)相一致。申请人在试点省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笔试科目(申请学段必考科目)均合格者,无需再参加笔试,可以在成绩合格有效期内直接参加我市相应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笔试科目中任何一科不合格或成绩失效者,需通过我省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方可申请教师资格。外省有关科目二的免考规定不适用于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