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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程序_第4页

为确保发展党员程序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基层党委要派组织委员或其他党委委员列席基层党支部召开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对大会召开的情况予以监督,并在《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内签名。

十、区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通过以后,上级党委审批之前,区委组织员办公室要派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考察。谈话考察的主要内容:一是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态度;二是考察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三是考察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四是考察发展对象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表现情况;五是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手续、材料是否完备;六是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

根据谈话考察情况,区委组织员办公室对基层党委提出新发展党员审批、暂缓或不批的建议。

十一、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末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注: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或工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区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区以上授权,可以审批党员。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十二、基层党委书记与新党员进行谈话

基层党委,特别是镇、企事业单位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要拿出专门时间与新党员谈话,每年谈话的数量不少于发展总数的三分之一。

十三、基层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管理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进行深入教育和考察。对调动工作的预备党员,要及时将其档案材料转到调入单位。对待分配的退伍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外出流动等人员中的预备党员,原则上以本人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管理为主,本人户籍所在地确实不能接转关系的,由军人安置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有关部门党组织,负责接转组织关系,进行教育管理。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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