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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范本_第5页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 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2月11日

文章责编:考试站(www.exam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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