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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韩小建客运合同案

 【要点提示】

  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可择一法律关系进行诉讼。选择客运合同起诉,就不能享有精神抚慰金赔偿。作为受害人的岳父母,因不属被扶养人,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06) 西民初字1017号(2007年4月28日)

  二审: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汉中民终字第373号(2007年8月6日)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秀英,系死者韩贵袁之妻。

  原告:韩雪雪,系死者韩贵袁之女。

  原告:韩万永,系死者韩贵袁之子。

  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富贵,系死者韩贵袁之岳父。

  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桂兰,系死者韩贵袁之岳母。

  原告:蒲义芝,系死者韩贵袁之母。

  被告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

  被告韩小建。

  2006年10月3日上午10时许,原告韩秀英之夫韩贵袁乘坐被告韩小建驾驶的陕F18060号6座小型营运客车自戴家河到西乡县城。当车行至肇事处停于路北搭乘旅客时,适逢谢金荣驾驶陕F11084号货车由西乡往石泉方向行驶两车相撞,将被告韩小建驾驶的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推行22.8M后,谢金荣驾驶陕F11084号货车侧翻于路北外院坪,车厢内水泥将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覆盖、挤压,致被告韩小建驾驶的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内乘客韩贵袁、程小艳当场死亡,车上其他四名乘客及韩小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金荣负该次事故主要责任,韩小建负事故次要责任,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上的乘客不负事故责任。后原、被告因赔偿费用未达成协议,六原告即向西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韩贵袁的死亡赔偿金41040元、安葬费73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37214元。

  另查明:被告韩小建与被告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于2005年1月1日签订了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挂户经营合同一份,2006年二被告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该合同约定:“甲方为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乙方为韩小建。营运线路为:西乡—二郎。挂户经营的主要原则:乙方韩小建申请,甲方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同意,乙方带车以公司名义参与营运活动,盈亏自理。车辆产权属乙方所有,各项证照、门徽、线路牌及其它无形资产均属甲方所有。合同期内交纳的费用为:乙方韩小建每年向甲方西乡县运司缴纳管理费800元,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年管理费;甲方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售票手续费按实际金额6%计提;春运票价上浮部分甲乙双方各50%。违约责任和处罚:乙方在合同期内,不按时交纳管理费,每拖欠一天,按天加收15‰,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视乙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罚违约金5000元整。乙方在合同期内,不遵章守规,不接受甲方安全、站场管理,对查出的违规行为不按时整改的,甲方有权收回线路牌,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本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不能因经营好坏为由单方面改变和终止合同,不得私自将该车转户、转让否则,违约方应支付赔偿金10000元”。等协议内容。另韩小建每年缴纳1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及进站费240元。韩贵袁死亡后原告方已从西乡交警队领取安葬费6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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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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