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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韩小建客运合同案_第4页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这条规定,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以认定我国处理竞合采取的是有限选择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请求,一旦败诉后不得以另一请求再诉。因此,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对自己更为有利,就显得十分重要。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如何选择,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侵权之诉尽管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只有1年,况且,受害人还要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如选择违约之诉,尽管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却能保住胜诉权,并且受害人无须就过错问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就应从这一角度认定事实裁决案件。

  关于无过错的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前面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承运人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其无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本案还涉及到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赔偿的问题。因韩贵袁与韩秀英结婚(男到女家),韩贵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后,其岳父、母韩富贵、曹桂兰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就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死者与岳父、母共同生活长达十几年之久,已形成了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的事实关系,被告理应赔偿死者岳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二种意见认为,死者虽与岳父、母共同生活长达十几年之久,但是死者韩贵袁对岳父、母的生活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且只规定了子女、养子女及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外,并未规定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受害人岳父母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本人赞同第二种意见。

  综上所述,本案客运合同承运人韩小建未按约定将乘客韩贵袁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尽管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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