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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规定_第4页

  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十九条托运人的责任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一)承运前取消运输;(二)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二十条由于收货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十一条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24小时时;

  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

  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0月18日

文章责编:考试站(www.exam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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