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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_第4页


  (5)如果运交材料的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但是,有关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第十三条 培训中方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
  (2)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
  (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有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
  (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投资人应按中方要求准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5)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有关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6)ALP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 派遣投资人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去两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
  (2)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方。中方必要时应自费准备一名汉英翻译员。
  (3)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种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
  (4)在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这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合作的条款由双方将来讨论约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 将来的技术合作
  (1)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辩能力显示等在内。
  (2)上述技术合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人、ALP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

  第十六条 ALP的作用
  (1)ALP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ALP应为此适当向中方收取报酬。

  第十七条 ALP的责任
  (1)ALP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2)ALP应协助中方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
  (3)ALP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4)ALP应在中方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免费使用的设施和工具。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 仲裁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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