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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_第2页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第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I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码;②收货人姓名;③目的港;④装船唛头;⑤重量;⑥箱号;⑦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 接收设备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2)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官员一起进行,详细规则见附件六。
  (5)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但是中方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行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 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助。
  (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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