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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专有技术合同_第6页

(注:也可规定在第三国仲裁,即: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也有规定在被诉国仲裁的。)

11.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1.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12.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合同。

13.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3.3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务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3.4本合同用英文和中文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英文本和中文本各一式两份(日本国可以日文和中文两种文字)。

13.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八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3.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或中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传: 电传: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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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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