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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专有技术合同_第5页

第5-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超过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以上罚款总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百分之五);

8.5乙方按8.4条罚款时,将不解除乙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6乙方如果迟交技术资料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将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金额,并加以年利×%(百分之×)的利息,一并退还给中方。

8.7按第七章规定,由于乙方的责任,产品考核经×次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8.7.1若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乙方应按8.6条规定,退还已经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加年利×%(百分之×)的利息。

8.7.2若产品不合格只有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甲方仍可投产的,乙方应按以下规定赔款:

a.××性能指标降低×%,提成率减为×%;

(或减少支付×%的技术引进费用)

b.××性能指标降低×%,提成率减为×%;

(或减少支付×%的技术引进费用)

第九章 侵权和保密

9.1乙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9.2乙方有关合同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的清单,见本合同附件八(注:这只作为了解专利情况用,不应承担任何专利权的义务。)并由乙方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一式二份交给甲方。

9.3甲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专有技术予以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一部分或分部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则甲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注:不要主动去承担保密责任,对方坚持要求时,再予考虑)。

9.4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专有技术,仍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章 税费

10.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

第十一章 仲裁

11.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1.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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