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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街招商代理协议_第7页


  七、 生效及合同的解除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合同。
  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三(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1) 乙方破产或已收到破产令,或进行整顿;
  2) 乙方发生变更或乙方的业务被转让给其他方。
  3)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在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事件仍未消除的,双方可书面协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动、战争等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事件。
  八、 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合同有争议或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 通知地址
  本合同中所注明的地址,电话等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十、 合同复本和附件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为凭。下述附件乃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价格规定
  附件二、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甲    方:湖南省醴陵市仙桃化工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总代理)
  甲方代表:                          身 份 证:
  驻川地址:XXXXXXXXX
  驻川电话:XXXXXXXXXXX               邮    箱:XXXX
  签约时间:2008年xx月xx日
  乙    方:xx   xx  xx               身 份 证:xxxxxxxxxxxxxxxxxx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2月14日

文章责编:考试站(www.exam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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