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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_第5页


  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要按规定立即交付本公司;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  
  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  
  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  
  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  
  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  
  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  
  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  
  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司的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在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  
  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  
  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商谈的客户。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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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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