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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_第4页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  
  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准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  
  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2月14日

文章责编:考试站(www.examz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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