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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_第3页


  

  既然原告不能证明货物是被告处的货物,那么凭原告持有被告开出的销售单,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法律责任。那就会造成,无论谁拿着被告的销售单,说在被告处买了货物。然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向被告索赔,被告就只有赔偿的份了。为了避免这一结果,请求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二、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存在的问题;

  第一、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返还货款60156元”。

  即使,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关系,原告的请求是不可能实现。因为原告已经将部分货物出卖出去。所以,原告根本不可能在“被告”返换货款后,返换“被告”货物。再且,原告目前是以货物的中的每一类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认为被告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那么,“每一类商品质量存在问题”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达到可以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的规定看来,合同也只能部分解除。

  第二,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原告经济损失9万余元”是怎么来得?

  原告没有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罚单,以及原告已经缴纳了罚款的标准票据,如何认定原告有38000元的行政处罚损失。确实不知道原告9万余元是怎么来的。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

  第一、本案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诉的性质不具体;

  原告的第一项请求是要求两被告返还货款60156元,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说法(见庭审笔录),原告是提起的是一个被告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违约之诉。但,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根据请求的数额,以及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的说法(见庭审笔录),原告提起的又是一个侵权之诉,要求被告承担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时候,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承认方式起诉。原告在本案件中提起一个侵权之诉的同时,又提起一个违约之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第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的赔偿数额“90000余元”,“余”字是说明原告请求的数额是不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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