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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词(范本)_第2页


  

  四、洪耿动用富盛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和陈捷达成一直意见的结果,被告人夏雄亚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04年7月底,洪耿要求被告人夏雄亚从富盛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洪耿和陈捷已经说好的事情,被告人夏雄亚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况且洪耿和夏说陈捷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夏雄亚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富盛公司)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参与或共谋伪造富盛公司的印章骗取富盛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夏雄亚犯票据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夏雄亚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彭天源律师

   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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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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