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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辩护词(范本)_第2页


  

  三、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被告崔恩来伙同他人故意伤害。

  从被告崔恩来知道冲突发生开始,他就一直积极劝架拉架这一行为来看,被告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受害人韩正海的故意,也即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意图。受害人韩正海的证人证言证明王建明、严春华、牛冰荣对他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没有证明被告崔恩来对他进行殴打行为。证人张秀龙、刘安也证明被告崔恩来没有对受害人韩正海实施殴打行为。而作为直接加害者的王建明和严春华,因为被告崔恩来是他们的上司,所以他们的证言说法具有推卸责任的重大嫌疑,因此可信度不大。证人姚丽军的证言是2005年12月28日所作。该证人在笔录时说明自己对2005年5月28日的情况记不清楚了,多次用“我的印象”和“好象”之类不确定的描述。重要的一点是该证人连一直在现场参与冲突的严春华没有一点印象,错误地把王建明、严春华、牛冰荣三人对受害人韩证海的殴打描述成王建明、牛冰荣、崔恩来三人对韩正海实施殴打。可见,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极底,不能够真实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因此上述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崔恩来伙同王、严、牛等人对受害人实施殴打行为。

  四、被告崔恩来的行为是一个独立的不当行为。

  被告崔恩来的五次供述均承认在受害人韩正海报复性地踢牛冰荣一脚后逃跑时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挽留韩正海不成的情况下,本能地用脚挡了一下受害人韩正海。正如前面所说和法庭调查查明,被告崔恩来在此之前一直是劝架调和。作为欧尚超市的部门主管,他不可能希望发生冲突,更不可能在冲突发生后激化矛盾。他挡住韩正海的目的主要是让他留下来大家协商和解,防止韩正海再次找人来报复闹事。他的行为属于一个独立的不当行为,和王建明等人的积极殴打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正是王建明、严春华、牛冰荣三人对韩正海头部、腹部等部位的殴打导致韩的十二指肠的破裂,而被告崔恩来的行为只是对韩正海的下肢发生作用,不能直接导致十二指肠破裂。虽然被告崔恩来不具有伤害韩正海的故意,他的行为也不是导致韩正海十二指肠破裂的原因,但是他用脚阻挡他人跑离现场的做法也属于不妥,应当纠正。

  五、被告崔恩来事后对受害人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

  冲突发生后,闵行公安分局华坪派出所处警处理此事时,被告崔恩来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及时将真正凶手捉拿归案,后悔没有管理好员工纪律,并多次建议受害人韩正海验伤治疗。在韩正海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先后两次和欧尚超市有关领导前往医院看望慰问受害人韩正海。韩正海因住院医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现已经全部得到欧尚超市的赔偿。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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