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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辩护词(范本)_第2页

  三、 被告葛洪平没有编造孙跃死亡理赔案的虚假报告,也没有分取该案保险金。

  被告葛洪平在孙跃兴死亡理赔案调查结束后,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规定,死亡给付保险金超过2万元的,应由苏州分公司审核决定。被告葛洪平在调查结束后,按照规定向苏州分公司作出了如实汇报,苏州分公司派理赔人员华宇彤下来又对该案进行调查。苏公司经调查后认为孙跃兴死亡理赔案材料完整、有效,同意给付保险金。根据苏州分公司同意给付孙跃兴死亡保险金的决定,张家港支公司应该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因受益人施惠英委托被告刘昊和陈学军代领孙跃兴死亡保险金,所以张家港支公司根据受益人施惠英的委托向被告刘昊支付保险金并无不当之处。被告葛洪平并没有擅自领取孙跃兴死亡保险金,在此之前,被告葛洪平和被告刘昊也没有商量如何处理该笔保险金的事宜。因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葛洪平和被告刘昊共谋处理该保险金的指控不能成立。
  

  四、 被告葛洪平的借贷行为不是分赃行为。

  被告葛洪平早在2001年底就曾经向刘昊提出过借款的请求,后来在2002年6月刘昊以银行存款单的形式向被告葛洪平借出了4.75万元,当时葛洪平确表示该款是借款,以后一定归还。在2003年6月被告葛洪平就已经分次归还了刘昊的所有借款。作为被告葛洪平,从一开始就没有占有客户保险金的故意,也没有和被告刘昊高商量过如何分割保险金的事实。只是由于被告刘昊私自截留受益人保险金,擅自将不属于自已的钱款出借给被告葛洪平而已。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葛洪平将孙跃兴死亡保险金据为己有的说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葛洪平在孙跃兴死亡理赔案件中,虽然身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但是并没有编造虚假的理赔材料,骗取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相反,孙跃兴死亡理赔案是根据完整、有效的理赔材料进行理赔的,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内容上均符合理赔的规定。因此,被告葛洪平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3条第2款、第382条、第383条之规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葛洪平犯有贪污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建议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及时向被告葛洪平宣布无罪释放。

  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辩护人:彭天源律师

   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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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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