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参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各考区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一)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擅自对考试用机的系统进行操作、造成系统损坏的;
(三)擅自对考试用机进行冷热启动的。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应责令改正;经提醒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U盘等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五)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试题等的;
(六)互相传递草稿纸的;
(七)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八)不听监考人员劝告,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九)私自交换座位的。
(十)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三)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四)抄录屏幕内容、使用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并带出考场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责令其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第六项或第七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