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四川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对相应的考生作严重违纪违规标记。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纪违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对相应的考生作标记。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其本次考试组织工作,也不得参加下两次考试工作。情节严重的还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二)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题的;
(三)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抄录屏幕内容带出考场或者协助他人抄录屏幕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将试题数据以任何载体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四)故意损坏考试服务器、考试用机或其他考试设备的;
(五)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六)以不正当方式破解考试数据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因工作失职,造成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九)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违规违纪现象的;
(十一)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