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资阳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1月28日

第十条 对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四川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对相应的考生作严重违纪违规标记。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纪违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对相应的考生作标记。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其本次考试组织工作,也不得参加下两次考试工作。情节严重的还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二)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题的;

(三)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抄录屏幕内容带出考场或者协助他人抄录屏幕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将试题数据以任何载体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四)故意损坏考试服务器、考试用机或其他考试设备的;

(五)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六)以不正当方式破解考试数据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因工作失职,造成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九)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违规违纪现象的;

(十一)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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