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证财经法规冲刺讲义2014年第一章第三节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6月5日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应当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3.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如下永久保存: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其余凭证、账是15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年。

  月、季报3年。

  注意: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应履行借出手续和限期归还。

  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单选)

  会计期间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多选)

  我国的会计年度所以采用公历制。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单选或者判断)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判断)

  《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都必须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判断)

  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四) 财产清查的规定-多选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年度报告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清查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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