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
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
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1.先有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告知纳税人如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强制征收。
(四)减免税制度(P225-229共18项)
原则还是体现“依法”。
注意几点:
(1)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