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讲义:第七章第四节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9月6日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2.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

  3.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资料

  4.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5.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是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7.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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