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10]2665号)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会计培训工作质量,确保会计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将我市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北京市财政局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二、培训时间
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培训内容
(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等。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财政支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以及财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等。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总体指导。
(二)各区县财政局、经备案的市属主管局(总公司)财务部门在市财政局指导下负责本区县、本部门(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三)积极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五、视同继续教育办理流程
(一)视同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符合下列条件,并在2013度取得相应合格成绩或学历(学位)证书的会计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相应年度的视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