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5月24日

  1、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2、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取得单科合格成绩;

  3、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视同继续教育办理流程

  1、会计人员点击“视同继续教育申请”按钮,选择输入姓名、联系电话、管理编号(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码”)其中一项和证件号码,读取本人的档案信息。填写视同继续教育申请,按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选择一个办理区县,提交申请,并打印申请表,签署姓名。

  2、会计人员携带网上下载并打印的《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视同继续教育申请表》、符合申请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于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相关手续。

  3、区县审核人员对会计人员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等资料进行审核,同时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的视同继续教育申请信息进行核对。如确认符合视同继续教育条件,由审核人员在网上确认审核结果,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姓名及审核日期。

  4、网上审核通过后,北京会计网自动增加会计人员所申请年度的视同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5、《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视同继续教育申请表》、相关证明、证件复印件由所选择的办理区县存档备查。

  六、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办相关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持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未参加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补办年度截止到2011年。

  2、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北京财政网站公示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

  七、相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通过北京财政网站进行记录,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北京财政网站查询并打印本人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二)培训机构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10]2665号)各项规定,根据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规定的培训内容及要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计划,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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