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二章无效民事行为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6月11日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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