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省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简章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1月7日

2015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27号),现将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辽宁考区有关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和各级监管机构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守法遵章,诚信报考。

  2.依法行政,尽职尽责。

  3.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4.公开公正公平,维护社会正义。

  二、报名范围

  1.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且持有我省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称“持我省会计证人员”)。

  2.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在我省区域内持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港澳台居民(以下称“武警、军队、港澳台人员”)。

  三、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报考人员条件。

  报名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考人员条件。

  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实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自被单位首次 聘任会计工作岗位时间起(但应不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中途离开会计工作岗位(包括脱产参加全日制学习)时间应予扣除。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却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属违法行为,其“工作年限”不能纳入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计算。

  (四)其他人员条件。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需先到会计从业资格档案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信息变更后,方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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