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2014年《经济法基础》精讲16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25日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提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够数时,交个人所得税。

3、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提示:有形资产分为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增值税的涉税范围涉及到的是有形动产;对于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形动产≠流动资产 不动产≠固定资产 (例如汽车是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

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销售按销售不动产纳税,自建按建筑业纳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举例:(1)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2)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兼营行为

1、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处理,是2009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

举例: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2、兼营不同税目行为: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首页 1 2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