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精讲1_第7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6月25日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提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3、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备注: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3名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 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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