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仲裁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9月4日

  (1)仲裁庭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①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②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被动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①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②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调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相关链接】在劳动仲裁中,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申请仲裁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

  ①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而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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