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有三种情况:免税项目、减税项目、暂免征税项目。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解释】“省政府”给奥运会冠军颁发的体育奖金免税,“县政府”给奥运会冠军颁发的体育奖金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解释】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单位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解释】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9.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者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0.根据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1.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010年单选题)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